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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集錦
世界潮流的服貿協議
講者: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高孔廉
演講日期:2014年4月15日
壹、前言
  服貿為完成FTA的四大拼圖之一,另三項為貨品貿易、投資保障與爭端解決。
  FTA是世界潮流,目前向WTO報備之FTA已近400個。我們的競爭對手韓國已簽46國,其覆蓋率達36%,而台灣僅有7國,覆蓋率僅9%,使台灣出口處於嚴重不利地位。
  服貿不僅有雙邊的,也有多邊的,目前有22國在WTO架構下談TISA(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包括台、美、日、歐盟、紐、澳、加拿大、韓國、香港。2014年4月2日報載歐盟力挺大陸參加國際服貿談判,其開放程度比兩岸服貿更高(旺報A11版)。最近報導很多的TPP、RCEP即為多邊的,要求的自由化程度相當高。因此雙邊的FTA如能更開放,對於加入多邊當有幫助。已經成型的多邊FTA包括NAFTA、ASEAN+1、EU等。
  為什麼要簽兩岸服貿?是因為:符合世界潮流、遵守世貿規範、迎向韓國競爭與
切合台灣需要。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2014年4月1日公佈各國貿易障礙報告,特別點名台灣對陸資設限制,暗指台灣沒有履行入世承諾。

  不簽的兩岸服貿影響為:不利與他國協商、不利與他國協商、拖延喪失商機以及香港後發先至。


貳、區域經濟整合的影響
(一)增加區內貿易,排擠區外貿易:貿易移轉效果。
(二)增加區內廠商國際競爭力。
(三)區內企業可擴大生產規模。
(四)吸引外資投入:投資移轉效果。

(五)理論及實務均證明:整合後各會員國均可增加經濟福祉,提高經濟成長率,尤以小型經濟體獲益最大。


參、ECFA的目標
(一)避免在區域經濟整合中被邊緣化
(二)爭取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的公平待遇
(三)建立兩岸經貿交流秩序
(四)促進台灣經貿國際化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依據2010年ECFA架構協議,邁向兩岸FTA的重要一步。


照片人物為:中原大學企管系講座教授 高孔廉


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一)依據與協商
1.依據ECFA第二章第四條「服務貿易」,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實質內容協商。
2.兩岸主管機關自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分別在兩岸進行12次協商與3次小範圍溝通。
3.2013年6月21日海基、海協兩會舉行第9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
4.並已送立法院備查(不涉及修法)。
(二)目標
1.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服務業市場之限制性措施
2.提供兩岸服務產業以協議的優惠條件拓展雙方市場
3.增進兩岸服務業的分工合作,將服務業的餅做大
(三)內容
1.文本:共計序言、四章、二十四條條文
  在序言中即列明,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經平等協商達成本協議。
2.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3.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定義
(四)我方給陸方屬「低標」的開放
  兩岸都是WTO會員,依規定應提供最惠國待遇,但此次服貿協議,我方開放64項中,約2/3是低於或等於WTO,所以是「低標」的開放。而且其中27項為98年來陸續開放項目,幾年來未聞對台灣業者有負面衝擊。陸方開放80項,均為WTO Plus。
  由於兩岸關係特殊,所以2010年ECFA協議時,我方即要求「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雙方經濟規模,2012年時GDP差距為16倍)。
(五)我方開放採「正面表列」→即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的開放是「正面表列」,意即原則不開放,只有列在承諾表的才開放,而且部分項目是有條件的開放,例如:只能入股,不得控股、家數限制及業務範圍限制;對紐西蘭及新加坡之協議均採「負面表列」。
(六)未開放大陸勞工
  服務貿易協議,並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也沒有投資移民。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有嚴格條件限制,除具相當學歷經驗外,尚須提出在台僱用員工計劃。而且第1年只發一年多次入出境證,第2年要業績達一定標準才能換證。
(七)陸資來台創造就業機會
  開放陸資來台,不僅不會搶台灣工作機會,還會增加台灣人就業機會。2009年起開放陸資來台,迄2014年1月有495件投資,僱用台灣員工超過8千人。
(八)陸資來台管理機制
1.管理規範:第六條規定,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
2.不公平競爭,可磋商消除:第七條商業行為規定,對於「獨佔」疑慮有所規範。
3.緊急情況(負面影響)可磋商:第八條規定,若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時,可要求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九)受益產業:陸方給台80項均為WTO Plus(佔WTO服務業分類155項之51.6%,未來量的開放與質的擴大還有努力空間)
1.電子商務:可以控股55%模式進入大陸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市場,推銷台灣精品。
2.電影後製沖印:大陸每年製作800部電影,數量龐大,我方相關業者145家,可以有更多的業務。
3.旅行社:以大陸內資條件開放,可經營國內及入境之旅遊。但陸資來台以3家為限,只限承辦國人在台旅遊。
4.印刷業:大陸對外商印刷業亦列為限制類投資(不得控股),但台商可獨資、合資或合作從事包裝、裝潢、印刷,亦可入股參加出版物印刷。而陸商來台,我未開放出版業,印刷業也只能入股,並不能獨資或控股(不超過50%),主導權還在台灣印刷業者身上。
  另外,針對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等,也條列出具體承諾。
(十)我方開放64項
  其中27項屬於原先已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項目,包括批發及零售業(含中藥材批發業)、港埠業、餐飲業等。37項為新增開放項目,包括美容美髮業、印刷業、洗衣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等項目,但均等於或低於我加入WTO對外國之承諾。
(十一)向WTO報備
1.ECFA:2010年6月簽署,2011年5月6日兩 岸以早期通知(Early Announcement)方式分別通知WTO秘書處。ECFA後續談判完成且生效後,將完整通知WTO。
2.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將依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經濟整合相關規定,通報WTO,供其他會員國檢視,是否有造成歧視其他會員國情形或違反GTAS相關規定。
(十二)融入區域經濟整合
1.2013年7月與紐西蘭簽署ECA
2.2013年11月與新加坡簽署ASTEP
3.ECFA之後,完成後續之貨品貿易、爭端解決,建構兩岸自由貿易區
4.爭取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 (即ASEAN+6)
5.爭取加入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定TPP

6.融入區域經濟整合,避免被邊緣化



伍、結語
  放大格局,提高視野。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融入世界區域經濟整合趨勢,再造台灣競爭優勢。消費者是最大贏家,因為服貿將會帶來價廉物美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