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精彩集錦

台商在大陸營運管理常見的問題與應對


講者: 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文

演講日期:2014年12月02日





一、勞動人事篇

1.在大陸就業的台幹需要辦理就業證嗎?沒有辦理的後果?而辦理後會發生哪些法律關係?

思考:辦理就業證是在大陸合法就業的前提,除了是行政管理措施外,
   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係(如主張社保及勞動合同法權利),但與工資涉稅並無關聯。

2.對新進的大陸員工可以試用嗎?試用期有何特別規定?
   試用工資可以打折嗎?試用期間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嗎?

思考:試用期長短與合同期長短掛勾。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試用一次(即不能延長試用),
   試用工資可打八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需證明不符錄用條件才可解除合同

3.台幹在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實務?所謂『五年條款』的實益及有無一體適用的必要?

思考:法令規定與實務操作存在的差異及原因—請先理解『停留期間』、
  『稅法上居民』、『源於境內所得之意義』。 『五年條款』是針對全球所得,
   而不是針對台灣發放薪資那部分

二、進出口報關篇

1.內銷渠道的操作方式有哪些?

思考:包括內購內銷、一般貿易外購內銷、加工貿易外購內銷(需補稅)
   及經由特殊監管區域(如保稅物流園區)內銷

2.大陸對進口電機電子產品是否一定要進行3C認證?

思考:在3C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強制認證才能出廠、進口,
   不在目錄內的也可申請認證(通常是客戶需求)

3.ECFA項下貨物經港澳進出口台灣/大陸,仍可享受關稅優惠?

思考:原則上須申請原產地證明並符合直接運輸原則才可享受關稅優惠。
   但經港澳進出口時如貨物不拆封或拆封時在港澳海關監管下,
   並由該海關出具確認書時,亦符合直接運輸規定

三、合同收款篇

1.訂金、定金及違約金的作用是什麼?法律有無特別規定

思考:法律上並無『訂金』用語,其法律性質應屬『預付款』;
   至於定金及違約金則是法律用語,用以擔保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定金上限為合同金額20%;違約金上限為合同金額30%; )

2.簽訂合同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嗎?

思考:合同法規定簽訂合同可以用傳真或電郵形式,
   但因傳真或電郵容易遭到竄改內容,故為避免發生爭議,
   簽訂合同事前/事中/事後應採取一定的證據保全措施

3.電匯是最安全的支付工具?

思考:目前大陸銀行間因銀行體系、區域限制、匯款金額大小等因素,
   電匯往往無法達到實時(real time)到帳,需提防客戶偽造匯款水單騙取貨物的風險



四、經營稅務篇

1.台商企業在進口環節會產生哪些稅負問題?

思考:進口會發生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及消費稅。
   關稅是以完稅價格(即包含運費保險費等)作為計價基礎;
   增值稅的計稅基礎包括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如有);
   消費稅的計算方式包括從價/從量/複合三種

2.台商企業在交易環節會產生哪些稅負問題?

思考:台商如從事銷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則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台商如從事金融/運輸/建築/郵電通信/娛樂/服務業等,
   則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但須注意『營改增』後之變化);
   另外商企業現也要在增值稅獲營業稅基礎下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3.除進口/交易/所得環節外,台商企業有哪些常見的稅負問題?

思考:購置車輛時會發生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10%);
   土地使用權人按年計算(每季或每半年繳納);車船稅(隨強制險徵收)
   ;印花稅(主要是合同,按件貼花或匯總申報)

五、投資保護篇

1.大陸的台商企業與其他大陸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時,屬於投保協議的保障範圍嗎?

思考:在大陸的台商企業法律屬性為中國法人(依中國法律設立),
   其與其他大陸企業的法律糾紛屬於中國法人間的糾紛

2.在台灣的企業如果要在大陸的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起訴或仲裁時,要如何辦理?

思考:在台灣的企業需將相關文件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申請公證,
   約一個月後再到使用地的大陸公證員協會辦理認證,經認證後的文件材料才可以使用

3.在大陸的企業如果要在台灣的法院或仲裁協會起訴或仲裁時,要如何辦理?

思考:在大陸的企業需將相關文件向當地公證處申請公證,

   約一個月後再到台灣海基會辦理認證,經認證後的文件材料才可以使用